2007年4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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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刑期间擅赴广州 违反监管依法被拘
本报记者 朱兰英 通讯员 潘芳芳

  瑞安少年李某在缓刑期间,却擅自跑到广东做起了生意。前天,李某被瑞安市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天,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。
  2004年12月,当时才14岁的李某因犯抢劫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3年。今年2月份,李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就擅自到广东做生意,且2个多月没有到莘塍派出所报到。莘塍派出所民警发现情况后,立即传唤李某,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治安处罚。
  我国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,对在被依法执行管制、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、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,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